法规符合性声明
此设备的操作必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:(1) 此设备不会产生有害 干扰; (2) 此设备必须能承受任何接收到的干扰,包括可能引 起不良运作的干扰。
用户不能自行维修无线设备。禁止以任何方式对设备进行改 装。
对无线设备进行改装将会使此设备的使用授权失效。如需维 护服务,请与制造商联系。
FCC 第 68 章
(如果与调制解调器设备配套使用。)
此设备符合本章的 FCC 规则。在此设备的背面有一个标签, 在标签记载的信息中包含 FCC 登记号和此设备的振铃等效值 (REN)。如果需要,则必须将此信息提供给电话公司。
此设备使用了下列 USOC 插孔:RJ11C
与此设备一起提供的符合 FCC 规定的电话线和模块化插头。此 设备是专门为连接到电话网络设计的,而且允许使用符合第 68 章规定的可兼容模块化插头。有关详细信息,请参阅安装说明。
REN 用来确定可以连接到电话线的设备数量。电话线上的 REN 值过大可能会导致设备不能响铃应答来电。所有设备的 REN 总 和最多不应超过五 (5.0),但并非所有地区都能达到最大限制。 若要确定电话线路上视 REN 总数所定而能连接的设备数量,请 与当地电话公司联系,以确定该通话区域的最大 REN 值。
第 4 章. 附录 71
如果您的终端设备会对电话公司造成损害,当地电话公司将会提 前通知您必须暂停对您的服务。即使未提前通知,电话公司也会 尽快通知客户。并且,将被告知,如有必要您有权利向FCC 提出 申诉。
电话公司可能会变更其设施、设备、操作或程序,这可能会影响 到您设备的正常运行。如果要实施变更,电话公司将会提前通知 您,以便您有机会做出必要的修改以保持服务不被中断。
如果此设备(调制解调器)出现故障,请按照维修或保修信息与您 当地分销商联系。如果您的设备给电话网络造成了损坏,电话公 司可能会要求您断开设备直到问题解决为止。
用户必须使用由制造商提供的附件和线缆,以获得产品的最佳性 能。
客户不能自行进行维修。
此设备不能在电话公司提供的公用投币电话上使用。连接同线电 话服务须按各州规定纳税。
1991 年的《电话用户保护法》 (Telephone Consumer Protection Act) 规定,任何个人使用计算机或其他电子设备 (包括传真机)发送信息时,如果未在传送件的每页顶部(或底 部)空白处或第一页中清楚的注明发送日期和时间,发件的公 司、其他实体或个人,以及发送设备的电话号码或发件公司、其 他实体或个人的电话号码,则被视为非法。(提供的电话号码不 能是任何收费高于本地标准的电话或长途电话的号码。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