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

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(930322)

第十二條

經型號認證合格之低功率射頻電機,非經許可,公司、商號或使用者均不得擅自變更 頻率、加大功率或變更設計之特性及功能。

第十四條

低功率射頻電機之使用不得影響飛航安全及干擾合法通信;經發現有干擾現象時, 應立即停用,並改善至無干擾時方得繼續使用。

前項合法通信,指依電信法規定作業之無線電通信。

低功率射頻電機須忍受合法通信或工業、科學及醫療用電波輻射性電機設備之干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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Motorola 89419n manual 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930322, 134