以下規定僅適用於台灣

根據 交通部電信總局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規定: 第十二條

經型式認證合格之低功率射頻電機,非經許可,公司、商號或 使用者均不得擅自變更頻率、加大功率或變更原設計之特性及 功能。

第十四條

低功率射頻電機之使用不得影響飛航安全及干擾合法通信;經 發現有干擾現象時,應立即停用,並改善至無干擾時方得繼續

使用。CT 前項合法通信,指依電信法規定作業之無線電通信。

低功率射頻電機須忍受合法通信或工業、科學及醫療用電波輻 射性電機設備之干擾。

警告 137